日本政府于2016年的税制改正中明确对“移转定价文书化制度”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,其基本内容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(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)有相似之处,如下做一个简要介绍。
1、首先,日本规定“上一个会计年度的集团合并总收入在1千亿日元以上的多国企业集团”无论是在日本国内有日本法人还是构成常设机构(简称“PE”)的外国法人,都有义务向日本国税局进行“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情况备案”(日文为“最終親会社等届出事項”),并应结合自身情况按照规定准备和提交“主体文档”(日文为“事业概况报告事项文档”,简称“マスターファイル”)、“国别报告事项文档”(日文为“CbCレポート”)、“本地文档” (日文为“ローカルファイル”)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。
2、“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情况备案”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前完成。请注意该备案登记,其时间可能早于或同时于下面的主体文档等提交。
“主体文档”和“国别报告事项文档”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。请注意日本税务局只接受日文版或英文版。
以上情况备案和主体文档均应在规定期限内,通过日本网上申报纳税系统e-Tax向所属税务局进行提交。无正当理由违反规定的,可处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。
3、上一年度海外关联交易的合计金额在50亿日元以上或者无形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在3亿日元以上的法人还应当于当年度确定申告提出期限内准备好“本地文档”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。
税务局提起税务调查、要求提供“本地文档”时,法人企业需要在税务局指定时间内提供。超过时间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的,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。
“本地文档”按照规定需要在日本据点保存7年,其使用语言没有特别规定(但如不是日文,接受税务调查时根据要求需要准备日文翻译件)。
以上,提示外国企业在日本需要结合母公司集团的整体规模情况,遵照日本相关税法规定确认、完善在日本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。有不确定因素的,应及早联系和咨询相关日本税理士事务所或专业人士。